2006年3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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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县委书记,我怕谁?

  县委书记酒后驾车袭击交警,市副检察长酒后驾车肇事连撞17位行人,区安监局副局长泡酒吧与人发生冲突致死。2005年10月以来,长沙市连续发生三起领导干部违规违纪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透视这几起典型案例不难发现,极个别领导干部特权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有恶性膨胀之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前干部教育监管机制的缺憾。

  县委书记口出狂言
  “我是县委书记,是一把手,老子不怕!”2005年10月4日晚9时许,长沙市望城县县委书记王武亮酒后驾车被两位交警制止后,当着围观的上百名群众口出狂言。随后,他与交警以及赶来处理问题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
  此事余波未平,长沙市又接连发生两起事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常清酒后驾车肇事连撞17人、长沙市芙蓉区安监局副局长龙绪云与人发生冲突被打死在酒吧内。
  “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是社会公德的模范执行者,为何竟酗酒滋事、出言不逊甚至以权压人?做人要讲公德,为官要讲‘官德’。特权膨胀下的公德退化,必然导致少数领导干部错误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对上瞒天过海,对下肆无忌惮,对外为所欲为。”一位社会学专家的评论一针见血。

  特权意识使法纪观念淡漠
  袭警、酒后驾车、寻衅滋事,从县委书记、副检察长到安监局副局长,在长沙市极少数领导干部身上凸显出来的不仅是特权意识,同时还有对法纪的淡漠。
  据笔者调查了解,2005年10月4日晚,王武亮在望城县参加了一个接待活动并饮酒,随后驾车回家,当时他的司机驾驶另一辆车紧随其后,两辆车上并没有其他人。如果当时心中谨记酒后不许驾车这条世人皆知的交通法规,并且严格遵守,王武亮完全可以乘坐司机驾驶的车回家,也不至于惹出后来的严重事端。
  无独有偶。2005年12月4日下午,黄常清驾驶一辆本田小轿车在长沙市河西麓山路一公交车站附近撞倒一名骑自行车的小孩后,冲进正在等待上公交车的乘客中,造成17人受伤。事后笔者调查了解到,黄常清中午也是参加了一个接待活动,也是酒后驾驶。
  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不许酗酒、领导干部必须检点自己的言行……应该说,各级政府一直在三令五申。作为领导干部,他们理应比一般干部和普通群众更熟知于心、见之于行。
  这几起事件发生后,笔者先后介入调查,但来自各方面的说情者和阻力不断,而当笔者触及饮酒这一关键事实时,对方更是极力回避。由此证明了两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一是当事人之前并非不知道酒后言行的严重后果;二是当事人总认为即使酒后出点什么事,也能通过自己的权力资源“摆平”。
  这几起事件暴露出一些深层因素。道德律令,作为起码的社会准则,任何人没有特权游离其外。如果自恃权高位显,可以不受约束,那么“翻船”就是早晚的事。在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很多社会活动都被限定在法的范畴之中。领导干部并非贪污受贿才叫腐败,在新时期权与法的博弈中,凡是仗着权力资源而游离于这种约束之外的肆意妄为,其实都是腐败的表现。

  权力需要有效监管
  长沙市三个酒后目无法纪的领导干部,终因自己的言行而自食其果。据长沙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长沙市有关部门分别对黄常清、王武亮作出免职等处理,而龙绪云更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长沙市在通报这几起重大违规违纪案件的同时,再次重申和明确领导干部“两个严禁”、“三个一律不准”: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和平时酗酒;严禁擅自驾驶公车和酒后驾车;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公车私用;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得恃权傲物,对群众耍态度、搞特权,随时随地都要检点自己的言行。
  有专家认为,管干部其实跟管孩子是一个道理,家长平时不了解孩子,只关心结果,不关心过程,长此以往,孩子就会失去有效监管,就会“无法无天”。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平时言行的监管,亟待提上各级党委的议事日程。
  一些人士也指出,法律在遭遇权力时常常出现一些怪现象,一旦发生问题,不少上级领导干部就热衷于打招呼、下指示,网开一面,无原则地替违纪违法的部下开脱,还美其名曰“保护干部”。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被“保护”的干部有恃无恐,我行我素,以致“病入膏肓”。这种“保护”干部的结果必然是害己害人。
  “失去有效监管的权力,势必导致拥有权力资源者言行的随意。当前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管,仅靠法制的约束还显得单薄,已有的组织监管又十分乏力。”一位资深学者认为,遏制少数干部特权作风,要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这对于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至关重要。  
  据《半月谈》